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加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力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提升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特别是2020年6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发布实施后,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加速推进,取得突破性进展。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国省级层面集中统一监管比例达到98%以上,提前高质量完成国企三年行动的目标要求。
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敢于“啃硬骨头”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大力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办(属)企业、经营性资产脱钩,国资监管机构监管覆盖面不断提升。截至2018年末,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比例为90.3%。2019年末,该比例超过91%,但从全国范围看,工作进展非常不平衡。2020年末,仍有10个地方监管比例不到90%,有的甚至不到50%,距离改革任务目标要求差距较大。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发布实施为地方国资委系统加快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各地党委、政府通过高位推动、主动担当,全力推进改革攻坚,将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从各地完成情况看,全国37个省级、计划单列市国资委100%完成改革任务,其中35个监管比例超过95%,圆满完成改革任务。西藏、青海、贵州集中统一监管比例从2021年初的50%左右大幅提升到90%以上。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成为地方国有企业跨越式发展的源动力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力促进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升级发展,优化了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提升了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产生了明显的改革效果。
一是提升重点行业竞争力。
从各地推进的实践看,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始终坚持以推动企业发展为目标,划转至国资委系统的企业,一般根据行业相近、产业相关的原则,科学研究接收方式,力争实现平稳有序过渡衔接。划转企业进入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后,借助地方国资的整体资源,使原有企业集团获得有效的行业资源,培育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集团,行业影响力显著提升。
二是助推企业集团集群式发展。
组建一批新的产业集团,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部分领域国有资本“小、散、弱”的问题,拓展了在科技成果转化、水利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勘探等领域的发展空间,使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运行效率明显提高,能够更好地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发挥国有企业在民生保障和服务城市发展方面的作用。有些地方金融企业划转到国资委系统后,利用金融资源与手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更好实现产融的结合与协同。
三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
通过集中统一监管,划转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让企业从习惯于依靠政府投入输血、向政府要政策的思维方式,逐步转向用市场化的经营理念去抓经营、闯市场,充分调动了人的积极性,有效释放了企业活力。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提升促进国资监管体系优化和完善
通过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持续有力推进,地方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得到夯实和强化,实现了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统一监管,充分发挥出国资监管机构“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监管优势,促进了国资监管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一是有效促进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
集中统一监管涉及较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工商、土地、房管、税务、人社等多个监管部门在政策协调上充分配合和支持。在改革中各部门通力协作,对共性问题明确统一口径,对个性化问题一事一议,确保了集中统一监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有序推进。
二是有力推动地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
地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全面脱钩,使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回归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本位,更加聚焦为不同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是形成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理念。
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制度配套不断完善,国资管理统一规则、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的理念深入人心,企业划转和整合的模式日趋稳定和成熟,国有资产统计评价、清产核资等基础管理工作统一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始终坚守统一监管的底线,确保了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规范性。
四是指明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途径。
各地把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与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改革任务相结合,如培训疗养机构的改革、高校经营性资产划转等各项改革任务的开展,都得益于有效的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基础,相关事项的推进阻力大幅降低,使得改革工作更加稳定高效,保障了改革举措的执行和落实。
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为深化中央层面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提供宝贵经验
在推进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中,各级国资委始终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为原则,依法行权履职,压实地方政府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主体责任,针对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指导督促。以“点面结合、先进带动后进”方式,突出重点、盯住短板。在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资监管体系的认定方面,严格以产权登记变更完成为基准,做到“高标准、严要求、上紧弦、不放水”。
一是国务院国资委的大力推动和指导督导。
多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将推进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印发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召开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研讨培训班、年度地方国资委负责人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强调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工作要求。特别是三年行动方案以来,国务院国资委针对有些省份的集中统一监管比例仍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在2021年3月、4月、10月,先后召开三次会议,以先进省市的实践经验,督导推动落后省市开展工作。事实证明,这些督办起到了良好效果。如某省在2021年初的集中统一监管比例为38%,到2021年9月就大大提升到83.09%。
二是地方加强“顶层设计”和高层推进力度。
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涉及地方部门多、利益关系复杂。许多地方领导非常重视,省委书记亲自批示、布置工作,成立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主管副省长挂帅的工作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本地的相关文件,从制度上保障该项工作的推进。福建省国资委2018年印发《关于加强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上下协调、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工作体系。山东、山西、广西、新疆等 15 个省(市、区)出台了集中统一监管的专项文件,具体明确了脱钩企业、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
三是细化操作指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地方国资委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中,普遍注重“先立规矩后办事”,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开展。不少地方在对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础上,“一企一策”制定改革方案。同时,明确脱钩移交工作纪律,避免隐匿瞒报、突击转移国有资产、突击提拔使用领导干部等情况出现,做好员工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平稳有序运行。比如,广东省国资委2019年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接收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省属企业接收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在内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有关工作原则、程序、纪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引。